学会章程

创建时间:2025-11-07

抚州市人工智能学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抚州市人工智能学会  英文简称: FZAA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抚州市人工智能学会成立2021 07 ,现有会员50人。由从事人工智能相关研究、实践与教学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要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智能科学与技术应用系统研发、科普咨询等活动。

       抚州市人工智能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学术社团组织,是抚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是抚州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和领导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相关活动,推动抚州市人工智能科学与技术的研究、应用和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抚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抚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凤凰香域滨江2-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 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创新研究和技术攻关,专业涵盖工业及教学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教育标准制定参于.

, 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研发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 组织研讨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内容,助力人工智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 组织开展人工智能教学、科研及工程应用方面的咨询、宣传及培训。

, 遵照政府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人工智能领域的学术刊物、教材

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等。

, 积极发现并举荐人才,介绍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在人工智能产学研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为政府数字经济发展及项目建设参谋.

, 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人工智能相关的课题和项目,并提出科学建议和规划。

, 在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下,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学术评审和技术鉴定。

, 在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下,组织人工智能相关文献和标准的编制,为有关部门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  可以是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中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在学学生 (含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或热心于人工智能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超过一年未交,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抚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设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抚州市人工智能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抚州市人工智能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2021    7月 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五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